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 有審批權限的食品生產許可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核查組織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人申請食品品種類別和審查工作量,組成核查組,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并將現場核查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轄區日常監督管理部門。核查組由符合要求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組成,不得少于2人,原則上應當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核查人員參加現場核查,核查組成員的知識結構應搭配合理。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由核查組長負責組織現場核查,對最終的現場核查結果負責。
核查組應根據《審查通則》《審查細則》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在實施現場審查前對企業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制定現場核查方案。核查組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并上報核查組織部門。
第十七條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組織部門開展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申請材料進行核查。除首次申請許可,申請增加食品類別、品種明細或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需提供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外,其他情況下不要求提供全項目合格檢驗報告。開展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的檢驗報告和復配食品添加劑配方等。試制食品檢驗可以由生產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由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現場核查時,發現申請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因企業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情形,可立即終止現場核查任務,并及時向核查組織部門報告。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在產品注冊或者產品配方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項目,可以不再重復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現場核查時,申請人應予以配合。申請人有權對審查人員提出回避要求,但應在審查日期1個工作日前提出。核查組織部門發現存在回避情形的,實施回避制度。
第十九條 對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變更事項應在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無需現場核查的換證、變更事項應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需要現場核查的首次、變更、延續申請事項應在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有審批權限的食品生產許可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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